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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丈夫不履行协议,私自卖房怎么办?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11-30 11:45 浏览量:490

离婚后丈夫不履行协议,私自卖房怎么办?

2008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接触几次后,双方互生好感,便开始交往。交往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生下女儿陈小小。2010年,李某与张某商量后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本来一家三口过得和乐融融,不想张某的公司想调张某去外地工作一年,二人被迫分开。张某到了外地之后,整天忙于分公司的事务,与李某联系的越来越少,因此他俩经常发生争吵。李某认为张某没有家庭责任感,对自己和孩子不够关心,张某则认为李某不理解自己。夫妻感情严重受到影响,最终二人决定离婚。于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李某扶养,房产归女儿所有,存款10万元归李某所有,车归张某所有。李某离婚后,就带着女儿回到父母家生活,将房屋租了出去。但半年之后,租户打电话来说张某拿着房产证找到租户说房产归他所有,要求租户搬出。李某急忙赶到,但发现房屋已经换了锁。李某多次找到张某理论,但张某拒而不见。一个月后,李某发现该房子住进来别人,经过询问才知道,张某将房子出售给了他人。

后本案依法起诉,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律师解析:
张某无权卖房,他的行为侵犯了陈小小的合法权益。
马冲律师
认为,李某跟张某离婚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儿所有,该协议是李某与张某自愿达成,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李某跟张某已经离婚,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虽然《合同法》规定,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是一种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赠与也是以离婚目的的,同时带有对子女的抚养性质。因此,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此外,买受人如果是与张某恶意串通的,则李某可以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二者的买卖合同无效。如果买受方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则李某可以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张某返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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