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天津律师>南开区律师>马冲律师 > 亲办案例

丈夫私自卖房,我能要回来吗?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11-30 11:25 浏览量:380

丈夫私自卖房,我能要回来吗?

案例点击: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结为夫妻,二人婚后经营一家小超市,经过不断努力,二人的超市不断扩大,还开了两家连锁店。当时房价正在上涨,于是王某夫妇就购置了几套房产作为投资。2003年,王某和张某先后购置了两套房产和一套别墅,均登记在了张某名下。2005年,随着生意越做越大,王某和张某商量后决定,张某负责两个连锁店,王某负责总店。分工完毕后,王某就整天忙于超市的经营,无暇顾及张某。但每当王某想看看连锁店的收入状况时,张某总是推三阻四。后来,王某通过朋友知道,张某染上了赌博,而且越赌越大。王某因此跟张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张某保证以后戒赌,王某就此作罢。但为了控制张某的收入,防止他再赌,王某吩咐财务没有她的许可不能给张某支钱,还将张某的银行卡收回,每个月给张某固定的生活费。王某本以为没有足够资金的张某就会远离赌博,但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20065月,当她去自己的别墅处收拾屋子,打算作为同学聚会的场所时,发现房子里住着别人。这个人说,早在200510月,张某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他,并给王某看了自己的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同意出售的声明等。后来本案成诉,法院依法受理。

律师解析:
王某不能要回房屋。
马冲律师
认为,《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已经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首先,张某在出售房屋时提供了王某同意出售的声明,虽然该声明系张某自己私自代王某签的字,但购房者并无辨别字迹的能力,且赵凯为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且可以提供房屋的相关材料,购房者已经尽到了审慎的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此外,购房者支付了当时的市场价格,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如果,王某要与张某离婚,或者以张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财产利益为由,要求在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线咨询马冲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8677

  • 好评:80

咨询电话:15122692185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