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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聋哑人的刑事辩护
来源: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4
浏览量:80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河东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参考。

  1. 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本身没有异议。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基于一时的糊涂,由于法制意识淡薄、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在被羁押的这段时间已经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提高了遵纪守法的意识,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2. 本案中被告人###系聋哑人,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基于预谋和策划,而是临时因为现场环境导致其一时冲动,心生邪念,侵害了受害人,没有考虑事情后果的违法性,故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从本案查证落实的情况看,被告没有使用任何暴力,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5.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新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做任何辩解,态度端正、悔罪真诚,请法庭参照我国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 被告人具有“坦白”从轻量刑情节,本案中被告人到案后,在历次的询问笔录中对自己的行为均作了如实的陈述,供述一直都十分稳定,能坦白交代所犯罪行,对涉嫌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不致再有实施猥亵行为或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建议法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基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来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积极、悔罪态度良好,其本身又是聋哑人,谨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田新安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许律师

    2015年11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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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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