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律师亲办案例
一审被判有期15年 重审当庭释放
来源:刘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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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检刑{【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ZT、彭ZJ、彭Z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冯ZT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1556.9克、海洛因2.99克,彭ZJ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960.4克、海洛因2.99克,彭Z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710.4克、海洛因2.99克。

一审期间,本律师接受彭ZJJ的委托,任其辩护律师,提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彭ZJ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惜未被审法院采纳。

一审法院(2014)常刑一初字第5号判决冯ZT死刑、彭Z无期徒刑、彭ZJ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宣判后,本律师继续接受彭ZJ 的委托,为其提出上诉。

2014年11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需进一步查证,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本律师继续提出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认定彭ZJ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撤回对彭ZJ的起诉。

2015年10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常刑一重字第2-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彭ZJ的起诉。

彭ZJ 当庭释放,其他两被告人所涉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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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辉
  • 执业律所:
    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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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7*********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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