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的盗窃罪辩护律师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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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金某,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遂平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因本案于2014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2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2314时许,被告人金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医院X号楼XXX科内,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床头柜上的三星牌移动电话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5元)。得手后又到该院XX号楼XXX科病房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床边的苹果牌IPHONE5S移动电话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31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盗窃公民财物,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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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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