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与张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可能是因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是很好,经常因小事吵架,今年初开始我已经搬回娘家住了。前几个月张某的父亲去世,在定海城区留下一套90平米的房子,张某还有一个哥哥,兄弟二人一直未办理分割那套房子的手续。现在我想离婚,请问刘律师:对那套房子我是否享有一定的权利,现在起诉离婚可以提出来要求分割吗?
律师回答: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如被继承人未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父亲未留遗嘱明示该房产只归张某本人,且该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该房屋的二分之一
(张某哥哥享有另二分之一的继承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