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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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与张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可能是因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是很好,经常因小事吵架,今年初开始我已经搬回娘家住了。前几个月张某的父亲去世,在定海城区留下一套90平米的房子,张某还有一个哥哥,兄弟二人一直未办理分割那套房子的手续。现在我想离婚,请问刘律师:对那套房子我是否享有一定的权利,现在起诉离婚可以提出来要求分割吗?

律师回答: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如被继承人未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父亲未留遗嘱明示该房产只归张某本人,且该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该房屋的二分之一 (张某哥哥享有另二分之一的继承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的问题在于该房产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一直未进行分割,那么方女士能否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要求分得该房产的部分权利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方女士对该房屋享有部分权利无疑,但如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实现权利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只有等该房屋实际分割之后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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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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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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