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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民事判决书
来源:罗学德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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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民事判决书

原告杜泽*,男,汉族,1962****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39**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铁*,男,汉族,198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城关镇大马车**号。

被告成都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王怀*,男,汉族,1962**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单元*楼。

原告杜泽*与被告成都牛**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学德,孙铁*,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1328日签订了《玉沙生活广场四楼香伯伦茶楼装饰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各种原因,装饰工程未开工。20115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装饰工程总承包合同终止作废协议》,被告并于次日向原告承诺:在20116月底前将30万元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原告。但被告一直不支付相关费用。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3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171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利息,至起诉之日约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因被告方公司面临解体,没有自己可以支付,所以至今没有支付。被告愿意归还此款,但是要分期归还。

经审理查明,2011328日,原被告签订了《装饰工程总承包合同》。2011328日,被告出具收据:收到原告交付的保证金30万元。2011519日,原被告签订了《装饰工程总承包合同终止作废协议》。2011520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在20116月底前分期退还3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被告未如期退还保证金,原告于20111019日起诉来法院,提出前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诉讼请求为:;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7月至2011111日止。

上述事实有《装饰工程总承包合同》、收据、《装饰工程总承包合同终止作废协议》、《还款协议》,当事人一致陈述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装饰工程总承包合同终止作废协议》、《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性质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向原告退还3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应支付相应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牛**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杜泽*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71日起至2011111日止。)

如果成都牛**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成都牛**餐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杜泽*已垫付,成都牛**餐饮公司于履行上诉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杜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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