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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件---被检察院/法院采纳为非法持有毒品

作者:戚桂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11-18 21:32 浏览量:258

<<检察日报>> 2015年10月20日第二版  报道

“单向听取”变身“双向沟通”

江苏靖江:“诉前交流”让公诉人与律师良性互动
卢志坚 葛东升 蔡振东


本报讯(卢志坚/通讯员葛东升 蔡振东)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戚桂刚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对案件定性有不同想法,立即通过互联网预约了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第二天,负责审查起诉此案的检察官与他面对面交流,并采纳了律师意见。近日,案件起诉到法院时,罪名变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的意见被如此便捷地采纳,得益于靖江市检察院“诉前交流”的做法。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然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具体的听取方式,司法实践中,多由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给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再由案件管理部门转交案件承办人。这种“单向听取”的方式让辩护律师觉得不“解渴”,不利于控辩双方的沟通和互动。

为更好地在审查起诉阶段与辩护律师开展“对话”,今年6月2日,靖江市检察院在听取司法局、律师代表意见后,出台了《公诉案件“诉前交流”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据了解,《规定》共17条,规定了来访、来电、上网三种诉前交流方式。要求审查起诉时,承办人收到辩护律师诉前交流申请,三日内必须与律师开展“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入卷;对于辩护律师通过来电、上网等方式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意见或证据的,案件承办人还可主动约请律师当面沟通。真正将听取律师意见由“单向听取”转变为“双向沟通”。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各自职责内,平等地行使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规定》实施4个月以来,靖江市检察院已与辩护律师开展“诉前交流”15次,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采纳辩护律师意见9次,其中,对1起案件存疑不起诉。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交流越多,我们的心贴得越近,律师与检察官开展交流,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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