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辩护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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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李某(自报名),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安阳县,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越秀区XX广场较场西路一侧的人行道上,乘被害人陈某某离开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剪钳剪断自行车锁,将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8元)盗走。被告人李某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李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一把剪钳。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工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盗窃公民财物,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已被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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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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