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律师亲办案例
年满60周岁的公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能否请求误工费
来源:王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6
浏览量:798

201391213时,被告孙某驾驶冀AXXXXX号小型轿车,沿道路行驶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刘某现年65周岁,受伤前受雇于河北某工厂,月平均工资2100元,受伤后工资停发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由儿子与女儿照顾。

20131223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损伤休息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80日,住院期间需要两人护理,出院后休息60日,护理期30日,护理人数一人,同时经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原告的电动三轮车损失为980元,原告支付两项鉴定费为1500元,

被告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额为20万的商业三责险,且在保险期发生事故。因理赔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刘某诉至法院。

焦点:本案中最大的焦点是60周岁能否请求误工费

律师分析:可以主张误工费,理由如下: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无60周岁以上的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人的规定,虽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定位60周岁,但是这是出于对公民休息权的保障,而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如果能证明其有劳动能力,并因遭受损害而不能从事劳动遭受损失,其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一、60岁以上老年人工作劳动有法可依。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政策鼓励老年人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老年人从事劳动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法律并不排除60岁以上老年人计算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排除老年人误工费的求偿权。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受害人确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收入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是否达到退休年龄,都有权请求赔偿。

法院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511元(包含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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