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婧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沈婧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6
浏览量:452

案件概况:

原告杨某诉称:2013年12月30日,被告曹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将步行的原告撞倒,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现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266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6元(按每天18元计算37天)、护理费3600元(按照每天60元计算60天)、误工费12800元(按每月3200元计算4个月)、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103038元(按照9.5级计算15年)、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以上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对原告所陈述的事故经过、投保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没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关于其误工费的证人证言,都是统一格式,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200元;伤残鉴定系原告单方委托,有失公正,要求重新鉴定。


被告曹某未答辩。

被告公交公司答辩: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曹某是我公司的职工。我公司向原告垫付了65144.80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有1214.45元费用系用于治疗感冒、腔内彩超、妇科检查、脑CT等,与本次事故无直接的关系,不予认可;原告已经于2013年12月29日与单位解除了雇佣关系,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原告还是该单位的职工,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伤残鉴定属原告单独委托所形成,不予认可。其他由法院酌定。



判决结果:

一、杨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医疗费6676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6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9496元、交通费280元、残疾赔偿金103038元、鉴定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合计194569.75元。由保险公司常州支公司向杨某支付交强险赔款120000元,公交公司赔付剩余的74569.75元。公交公司应赔付的款项中扣除已经赔付的65144.80元,还应赔付9424.95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杨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该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和受害人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被告曹某履行公交公司的职务期间所发生,故曹某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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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婧
  • 执业律所: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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