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12时,被告许某驾驶冀AXXXXX号三轮摩托车沿道路行驶,当车行驶到一处急弯上坡路段时,因许某驾车不当,在转弯的过程中车辆失控车上人员高某被甩出,随后车辆撞到路边护栏上侧翻,车辆侧翻时碾压到了高某的头部,造成高某死亡及车上乘坐人员7人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过某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作出了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高某不负责任。事后高某的家属将许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许某车辆只有交强险。
焦点:高某受伤时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涉及交强险的赔偿问题,因为交强险只赔偿第三者,不赔偿本车人员。
律师观点:高某属于“第三者”,应该得到交强险的赔偿。高某虽然是本车人员,但是事故发生的时,其在车外,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应当是事故发生的瞬间,而不是危险发生时。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解释发生歧义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做出有利于合同接受方的解释,因此高某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法院判决:1、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0000元;
2、许某赔偿原告95988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