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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杀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案例分析
来源:李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5
浏览量:1522

关于杀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案例分析

苏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保安公司的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苏某等人于201547日杀害一车主,将其夏利小汽车开走。

关于这一事实(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法官的讨论哪些是正确的

张法官说,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李法官说,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苏某等人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王法官说,苏某等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赵法官说,. 苏某等人是上述行为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合法占有则排除在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别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苏某等人以杀人(夏利小汽车司机)行为作为劫取财物(夏利小汽车)的手段,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此,张法官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苏某等人以杀人为手段,劫取夏利小汽车,其主观心态上对于司机的死亡是故意的,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苏某等人杀死夏利小汽车司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行为,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杀人行为已经结束,而后开走夏利小汽车的取财行为只能与先前杀死司机的行为分开评价。该行为符合盗窃罪以平和的方式排除他人对财物支配的行为方式。夏利小汽车司机已死亡,但苏某等人的行为排除了夏利小汽车所有权人对夏利小汽车的支配,因此成立盗窃罪。并且,因为不同的行为侵害不同的法益,应当数罪并罚。因此,李法官说法也是正确的。

行为人苏某等人将车主杀死, 把夏利小汽车开走的行为,成立抢劫罪,虽然杀人行为是抢劫的手段行为,但事实上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苏某等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两个罪名。按照牵连犯的规定,故意杀人是手段行为,抢劫财物是目的行为,所以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要求我们要精准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也就是说,定罪与处罚是两个方面的事情。因此,王法官说法是正确的。

抢劫夏利小汽车的行为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由于两个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一定的间隔,侵犯了不同主体的财产性权益,抢劫夏利小汽车侵犯了夏利小汽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抢劫运钞车(其实是车里面的钱)侵犯的是国家的财产,行为人苏某等人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因此,赵法官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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