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减刑辩护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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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刘某,男,19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4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310月至201311月,被告人刘某以伪造的广州市晓港湾XX花园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身份,骗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以转让该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聘请被害人为该公司经理为由,多次骗取得被害人共23000元。2014414日,被告人刘某被被害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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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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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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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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