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婧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常州母亲申请撤销孩子父亲监护权
来源:沈婧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3
浏览量:576

案件概况:朵朵的生父金某是河南人,在我市打工时认识了重庆来常的女子李某,两人同居生下了朵朵。朵朵3岁时,两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根据分手协议,朵朵由金某抚养。金某以打零工为生,李某是工人,两人虽分手,但各自暂住地相距很近,朵朵几乎每天都会去母亲住处玩耍。

朵朵今年4岁,原来天真活泼,后来却变得内向,而且李某发现朵朵多次捂着下腹部喊痛。李某便带孩子进行身体检查,结果如晴天霹雳:朵朵染上了妇科病!在女儿断断续续的讲述中,李某明白了事情的真相。李某毅然带着孩子走进了派出所。

金某归案后,对多次猥亵女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今年8月26日,经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金某最终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李某为孩子着想,坚持要求撤销金某监护人资格。

判决结果:2015年10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民特字第002号终审判决:撤销女童朵朵(化名)生父金某的监护权,而由其生母李某承担监护职责。


律师点评: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有7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本案符合最高院的该条最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孩子母亲在沈婧律师的代理帮助下,顺利胜诉,撤销了孩子父亲的监护资格。目前孩子已跟随母亲回重庆生活,希望今后有一个崭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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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婧
  • 执业律所: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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