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单方处分财产是否有效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2
浏览量:110

张某()与李某()2000年结婚,婚后二人非常恩爱,但好景不长2006年妻子张某有了婚外恋,丈夫李某发现后非常生气,于是二人关系恶化,开始分居,但尚未离婚。2008年,妻子张某瞒着丈夫将自己以前空闲的老屋赠送给自己的弟弟,并签订了赠送协议。丈夫李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一纸诉状把妻子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屋赠送合同无效并判令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房屋系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妻子张某未经丈夫李某同意,擅自签订赠房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无偿处分给自己的弟弟,其行为损害了丈夫李某的合法权益,遂判令该赠与合同无效。因为二人已经分居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法院调解不成,于是判决二人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本案中讼争的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应该由双方共同支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如何认定,我国已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的妻子张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严重损害了丈夫的利益,并且是无偿赠送给自己的弟弟,因此,可以推断,其弟并非善意第三人。所以,法院判决赠送协议无效是正确的。(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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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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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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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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