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孔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2008年12月1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孔某去到广州市越秀区XXX路XXX号对出人行道天桥桥底,以钱包手机被偷,向途径该处的被害人李某借手机报警为由,骗得被害人交出一部苹果牌IPHONE5手机(价值4754元),被告人孔某随后携该手机借故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得款花用。2013年3月2日,被告人孔某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购赃人员处缴回赃物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