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瑞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仍居住在原房屋怎么分?
来源:蒋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2
浏览量:207


【案例简介】



陈某(女)与张某于2006年在当地登记结婚。2007年育有一子,20102月陈某与张某共同出资在县城购买一栋房屋,购买后一直居住在该屋,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20113月陈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当日法院确认了陈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书并签发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对子女抚养做了处理,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双方并未提出分割请求。两人离婚后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20144月陈某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未对夫妻共有房屋分割为由,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屋。张某对此认为陈某为达到离婚目的,放弃了房屋,同时两人离婚已经有2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同意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



此问题涉及到离婚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能否再次对房屋进行分割。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下面两个问题:



(一)首先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张某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该房屋呢?笔者认为不是,因为离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并不存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二)其次,请求分割房屋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是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说明双方离婚后仍对该房屋继续保持共有状态的意思表示,其共有关系处于持续状态。现在张某提出对房屋进行分割,没有超过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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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瑞
  • 执业律所:
    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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