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瑞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我只要打一场漂亮的房产保卫战
来源:蒋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12
浏览量:174


案情简介:



建国与美婷2010年结婚,婚前2009年建国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婚后房贷部分由美婷归还。但房产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证上只登记了男方名字,2015年建国与美婷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该套房产的分配与归属,双方各执一词,男方认为是前买的应归自己所有,女方认为婚后是自己在还贷,应归自己所有,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能否享有房屋产权呢?



律师点评:



按照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应当理解为婚前财产的投入在婚后转换成物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的一个转换。至于婚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债务,实际上银行放贷是在结婚前完成的,当事人通过申请银行贷款已经完成了出资行为,不能因为婚后债由谁归还而影响物权的归属。但在这种情况中,即使男方返还了女方婚后还贷部分,对于女方来说还是感觉吃亏。因为在目前房价高涨的年代,当年的几十万如果不用于还贷,自己可以买一个一室一厅。但现在即使有了这几十万也买不到一室一厅。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又是另一个争议。此次解释(三)中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本案最终法院判决建国除了需要返还美婷婚后供房款外,对房屋增值部分应适当补偿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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