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羁押,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关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同年8月间,纠结同案人王某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XX路X号XXX商务中心X座XX房,利用获取的有关资料,由被告人徐某等同案人冒充中国移动员工,通过拨打电话以优惠送话费等业务为名骗取客户的信任,再由同案人王某冒充中国移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的身份,以上门以收取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等18人的现金共计21544元。案发后,同案人王某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3月20日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并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