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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作者:庄涛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11-10 21:23 浏览量:620

代理词
审判长: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许某某委托,指派庄涛律师作为原告某县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诉被告许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被告许某某的代理人,通过参加庭审,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告某村委会无权终止《山场(果园)承包合同》。
一、原告村委会无有效证据证实被告具有无故拖欠承包费的情况。其证人管某某的证言恰恰证实被告并非每年拖欠50元承包费,而是因承包山场地薄才将承包费减至350元的,因此被告许某某并未拖欠承包费;
二、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催款通知书》与其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丝毫不能证实原告村委会于2013年之后向被告许某某催缴过承包费。事实是2012年之后,该村村委班子瘫痪,从未向承包户催缴过承包费;
三、被告许某某并未违反合同关于绿化的约定。对于绿化条款,该条款本身并非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更何况被告许某某多年来已经在承包山场中栽植了大量的经济林木,如花椒、板栗、桃等等;
四、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律禁止性强行规定。拖欠承包费,法律禁止将其约定为收回承包地的条款。所以,本案《山场(果园)承包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应当系无效条款(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五、即便被告存在拖欠承包费的情形,也只能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本案中,即便被告存在拖欠承包费的情形,原告村委会也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其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原合同,支付承包费。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终止未到期的《山场(果园)承包合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村委会的诉求。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庄 涛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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