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静华律师亲办案例
张XX与乳山XX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勇静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8
浏览量:603

【基本案情】

201210月,张XX与乳山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张XX购买乳山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某小区26A1610号房,合同签订后张XX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9万多元,合同约定乳山XX房地产开发公司需在2014430日前交付房屋。一直到201410月份,乳山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未向张XX交付房屋。

承办过程

XX201410月份找到我来代理此案件,接手此案件后,向委托人了解了全面的案件情况,包括委托人何时向开发商支付款项,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况;房地产公司是否向其发了接收房屋的通知,该房屋现在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能够交付。在诉讼之前,律师先去查询了涉案房屋的竣工验收情况,涉案房屋未具备交付的条件,然后向乳山XX房地产开发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卖房容易,退房难,11月份我们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是向威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判决结果】

威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张XX与乳山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乳山XX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张XX29万多元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办案总结】

本案仲裁胜诉后,房地产公司为了拖延程序及时间,又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仲裁的请求,律师在对方提起撤销仲裁之前就申请了执行,法官在此之前保全了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最终房地产公司赔偿了张XX损失,该案在律师的努力下,仅仅用了几个月时间赢得案件并执行完毕拿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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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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