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长有律师亲办案例
挪用资金犯罪
来源:陈长有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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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现挪用资金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新刑初字第32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现。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2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现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克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现及其辩护人陈长有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现在担任新郑市郭店镇海寨村第四村民组组长职务期间,在保管其村民组“郑新快速通道”占地补偿款521500元时,分别挪用该款147500元用于赌博、挪用250000元借给他人做生意,致使挪用款项中的102500元不能追回。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工资表、领款手续复印件、存折复印件、查询存款通知书、陈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国现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陈-----现系初犯,又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
被告人陈----现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不持异议,并称愿意尽量退赔,并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现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陈---现系初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陈---现可处以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陈---在担任新郑市郭店镇海寨村第四村民组组长职务期间,在保管其村民组“郑新快速通道”占地补偿款521500元时,分别挪用该款147500元用于赌博、挪用250000元借给他人做生意,致使挪用款项中的102500元不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现供述,他自2005年11月起担任新郑市郭店镇海寨村第四村民组组长职务;2010年11月左右,他从新郑市郭店镇“三资”管理办将他们组的“郑新快速通道”占地补偿款521500元领了出来,由于分钱的标准没有谈好,钱没有分,他按每人3500元的标准扣除他家、他父亲家、他大哥陈付军的31500元后,下余的490000元存在了他的农行卡上,后他从中转账20万元钱借给了同村的陈某×,还借给范××50000元、冯某×60000元,赌博时借给龙湖一个叫小强的35000元,赌博还输了十几万元,另外自己喝酒、吃饭、唱歌也花了一部分;后来他扣除的31500元他用于做生意了,陈某×分两次还给他共179000元,其中169000元交给了村文书高××,1万元他去新疆时花了,冯某×借的钱没过几天就还给了他,他交给了高××,借给范××的钱还了35000元,交给高××30000元,5000元他花了,他一共交给高××259000元,下余的钱还不上,他就跑到了新疆。
2、证人冯××的证言证明,他是新郑市郭店镇海寨村村主任,陈---现是该村第四村民组组长;2010年7、8月份,“郑新快速通道”占地补偿款到账后,村里将此款分配给各个村民小组,其中包括第四村民组的521500元,按照规定,村民小组要有会议记录、村民、群众代表、村支书和村主任的签字才能把钱取出来,同年11月份,陈国现把钱取了出来,他知道后,就通知陈国现赶紧把钱分了,但陈国现说村民意见不统一,钱分不成,后来他听陈国现说钱花了一部分,还借给陈某×等人20余万元,他就赶紧让还钱,最后加上陈国现家的10万元左右,共追回25.9万元,陈国现还说赌博输了钱,剩下的花了,他就让陈国现赶紧借钱把钱补齐,后来陈国现就联系不上了。
3、证人高××证言证明,他是新郑市海寨村文书;2010年11月份,陈国现说该村第四村民组定好分“郑新快速通道”占地补偿款方案后,拿着原来他帮忙起草的会议记录,上面有村民代表的签名并按有指印,他给村支书代秀梅打过电话后,就代她签了字,陈国现又找到村主任冯××签了字,他也在上面签了字,之后他和陈国现就去乡里办理了手续,在农村合作银行取走了521500元钱,钱取出后是陈国现保管着的,后来听冯××说钱陈国现花了,过了几天陈国现拿出了9万元,加上陈某×的16.9万元,一起存到了银行。
4、证人陈××证言证明,他是新郑市海寨村第四村民组的村民代表,该组组长是陈---国现;他和陈双彦、陈保州、陈松山等村民代表在陈国现家商量过分钱的事,但后来没形成一致意见,他没有在“会议记要”上签字,后来听说陈国现把钱取出来花了;并与证人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证人陈某4×并称他也没有在工资表上签字。
5、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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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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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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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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