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夫妻俩在砀山县果园场内有住房一套,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果园场要在场部内集资建,需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拆迁,果园场自行对原告居住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合计评估价33265元。被告果园场两次下发“限期拆迁通知书”,要求被拆迁户于2009年6月15日前拆迁完毕,否则,将强行拆除。负责拆迁补偿但并不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果园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评估后下达拆迁通知,原告认为该评估价较低没有同意。后被告将原告的房屋强行推倒。原告即向110报警,110出警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房屋的价值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评估,结论为:本次价格鉴定的价格为:54700.00元,支付评估费400元,但被告拒不赔付;为固定证据,原告支付公证费400元,拍照、录像、刻录光盘支付800元,空调、太阳能的移装费400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2000元。另查明,根据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为6660.86元。
法院认为:被告果园场在没有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下,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强行拆迁,无法律根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强行拆迁造成的损失,应予支持。原告报警后对现场进行保护及评估所花费用,予以认定。原告应得临时安置补助费6660.86元,但原告诉讼请求为4680元,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