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朱西江律師事務所
SHANXI ZXJ LAWYER’S OFFICE OF CHIAN
法律意见书
2015陕朱律意函第X号
XXX: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阁下的委托,指派崔珍律师就阁下为LL、MM借款进行担保后借款资金被非法占有涉嫌诈骗一事,根据阁下的陈述和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15)X民初字第00XXX号调解书、保证担保承诺书、报案材料、证明材料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一、法律意见书参考的法律依据
1、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基本事实
2013年10月,阁下通过朋友OO介绍认识MM,MM提出由阁下担保向陕西CC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用于修建房屋出售,另有两名担保人为PP、TT。但是实际借款时借款人由MM变更为LL。阁下碍于情面于2013年11月13日签订《保证担保承诺书》用于LL贷款担保,贷款总额为2900000元。MM、LL拿到贷款后,并未按照其贷款用途将贷款用途修建房屋,而是两人私分挥霍。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LL催要还款无果后,将阁下与PP起诉至XX县人民法院,阁下为了定纷止诉故将贷款及利息共1540000元以调解形式支付至陕西CC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事后与MM、LL协商代偿还款一事,二人均表示贷款已经私分,拒不还款,且经了解另一担保人PP的《保证担保承诺书》签名为伪造。
三、法律分析
MM、LL二人涉嫌以非法占有银行借款为目的,虚构修建房屋出售事实,取得担保人的信任进行担保,以便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向银行取得借款后,未向银行偿还任何款项,借款后由两人私分挥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四、风险告知
法律意见书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不排除提供资料不全、陈述不清等情况,鉴于借款(主合同)案件已为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调解处理,担保关系(从合同),是否能够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由公安机关依职权具体审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以上意见,仅供阁下参考。未经本律师同意,本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崔珍
日期:
(本意见书为机密文件,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外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