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涉嫌故意伤害罪会怎么判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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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龚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住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羁押,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龚某和被害人王某因为商业纠纷在广州市越秀区下塘宝汉直街附近产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造成被害人王某小腿骨折(经鉴定,为轻伤)。2014年5月8日,被告人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龚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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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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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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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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