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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不要小孩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来源:何丽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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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不要小孩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何丽霞律师根据真实案例编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基本案情】

阿燕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阿平,两年认识半年后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阿平一致没有上班。2011年6月,小孩小林出生,阿燕因经济压力在小孩出生后40天就上班了。但阿平一直没有工作,家庭开销全部由阿燕负担。阿燕对阿平苦口婆心劝说,让其上班,但阿平一直没有任何行动。最终导致阿燕不堪重负,与阿平发生多次激烈争吵后,搬离阿平住处,试图寻找新的生活。为此于2015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孩给阿平抚养。

【双方争议】

阿燕要求小孩抚养权给阿平,理由是:1、阿燕是自由职业者,从事外贸工作,收入不稳定,每月需要还房贷,在广州没有房子,需租房租住;2、小孩在阿燕搬离住处后一直由阿平父母携带,阿平父母经济条件宽裕,且仅有阿平这个独子;3、小孩目前在阿平住处读书,且户口跟阿平在一起,有学位房,读书很方便。

阿平主张小孩给阿燕抚养,理由是:1、我目前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我的经济能力无法照顾小孩;2、我父母年岁已高,身体也有多种疾病,对小孩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3、阿燕每月收入一万多元,且小孩不到4,很多事情需要母亲照料。

【法院判决】

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小孩小林2011年8月出生,仅4周岁,年龄较小,且原告阿燕经济能力较好,被告阿平无工作且没有经济收入,综合原被告的收入、居住情况,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方面考虑,小孩由原告阿燕携带抚养较为适合。综合考虑双方收入情况及广州市一般生活消费水平,被告阿平应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关于探视权,被告阿平提出的意见可行,被告每月探视小孩三次,于每月第1、2、3周的周六上午8时到原告处将小孩接走,周日下午6点前将小孩送回原告处。

于是,法院最终判决:1、准予阿燕与阿平离婚;2、两人的生儿子小林由阿燕携带抚养;阿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小林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阿平可每月探视小孩三次(每月第1、2、3周的周六上午8时到阿燕处将小孩接走,周日下午6点前将小孩送回阿燕处)。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该条文针对的是,在起诉离婚后至离婚判决作出前的一段时间,子女无人抚养,而需要确定抚养人而保障小孩生存权的情形。针对本案,两人都不要小孩抚养权的情况,而应按照《婚姻法》的一般规定,根据保护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情况等判决小孩抚养权给女方阿燕也是合情合理的。(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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