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兵飞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辩护】寡妇与农村尕头 被强奸还是通奸 ?
来源:朱兵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量:1730

寡妇与农村尕头  被强奸还是通奸 ?

【案情简介】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酒后窜至本村赵某某家中,赵某某让其离开,郭某某没有离开,赵某某出门央求同村的高某某及其女儿祈某某将郭某某拉走,并让高某某把门从外面锁上,当晚18时许赵某某在自己家中睡觉,被告人郭某某又翻墙进入赵某某家中,进了房间,要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赵某某不同意,郭某某从腰里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向赵某某乱刺,赵某某躲避时,郭某某用折叠刀划伤赵某某左手腕两刀,郭某某威胁赵某某将衣服和裤子脱光,赵某某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将裤子脱掉后,被告人郭某某强行与赵万花发生了性关系。

【案件承办过程】

2015年6月16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后,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与赵某某系情人关系,2014年12月21日发生的事件属于通奸。二审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故于2015年9月1日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为郭某某提供辩护。接受援助中心的指派后,铭天团队律师第一时间向二审法院进行了阅卷,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律师就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了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并与团队其他律师进行了激烈讨论。对本案案情充分掌握后,援助律师又不辞辛苦,顶着烈日赶到某县看守所会见了受援人郭某某,并就本案的关键性事实和证据与郭某某进行了核实。会见完后,援助律师又与团队律师就本案进行了通案。律师认为: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强奸罪案件的定罪基本上分为两大块:1、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2、性行为是否违背受害人的意愿?

就本案而言,郭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发生了性关系没有争议,而关键在于二人发生性行为是否违背了赵某某的意愿?贵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某违背赵某某意愿的主要证据有:1、赵某某的报案材料;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祈某某、魏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文书;4、现场勘查笔录及其刑事照片;5、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本案由于是赵某某自行报案,故其陈述均是指控郭某某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有罪经过。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儿子)证实其回到家中时目击了郭某某与赵某某发生关系的过程,并证实在郭某某离开后,回到屋内看到赵某某手腕内侧有个还在流血的伤口。但李某某的证言和赵某某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李某某证言也证实其未目击到赵某某有反抗行为,其他证人证言作为间接证据,均无法证实赵某某是否有反抗行为。而本案最为关键证据郭某某案发当天带至赵某某家中的刀子,贵德县公安机关并未在现场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折叠刀上也没有被害人的血迹;赵某某陈述其反抗夺刀的时间与证人李某某在屋内看到赵某某左手腕内侧有不到2cm伤口仍在流血的事实有违背生活常理。郭某某在一审法院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只是一直强调与赵某某自四年前开始就是情人关系,2014年12月21日发生的事件属于通奸。一审法院对律师发现的疑点进行了回避,最终在只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的情况下认定郭某某犯强奸罪。另外,本案还有一个当事人背景因素的情节,即郭某某曾于2001年5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同时,赵某某也在其陈述中承认其在案发前一天(2014年12月20日)在自愿的情况下与一名相识的男子在某县某旅馆发生了性关系。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违背赵某某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足,赵某某与郭某某存在说不清的暧昧关系,加上赵某某这种混乱的生活作风,反而证实了两人存在通奸的可能。针对发现的问题,辩护律师将本案的存在的疑点制作详细的询问、质证和答辩提纲,为后面的庭审做好了充分准备。果不其然,二审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疑点问题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郭某某对辩护人的工作也表示很满意。

【承办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裁定,撤销某县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以上内容由朱兵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兵飞律师咨询。
朱兵飞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119好评数9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常州武进区常武北路229号 新地中心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兵飞
  • 执业律所:
    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75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江苏常州武进区常武北路229号 新地中心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