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勇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来源:崔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2
浏览量:491

案情简述:2010年4月8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A将所有的门市房出租给B用于经营使用,租期三年,年租金17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达成续租合意,但为图便利,双方未另行签订租赁合同,而是在原合同基础上手写涂改合同期限为五年,原告A签字确认。2014年11月,被告B未经原告A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重新装饰、装修。租期即将到期前,双方就租金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A经律师建议,向被告B发出不再续租,要求租期到期后腾房的通知。租期届满后,被告B未履行腾房义务。

审理情况:被告B辩称:1)原告A口头同意按原合同租金标准继续出租,故才对出租房屋花费巨资进行重新装饰、装修,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意图恶意占有被告对房屋重新装饰装修的价值;2)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原告涂改合同期限无效,应按不定期租赁合同处理,并要求被告赔偿装饰、装修款41万余元;3)租赁房屋未经产权登记,且没有消防验收存在瑕疵,要求补偿其经营损失。

本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1)关于合同期限,经双方确定租期顺延两年,并且结合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确认被告对租期共计5年是知晓并认同的,租期届满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被告应当返还租赁物;2)即使本案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应返还租赁物;3)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对租赁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事实是知晓并认可的,被告要求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4)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租期到期前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根据《合同法》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期到期后,出租人无需赔偿,未经同意的,更无需赔偿;4)原告享有租赁物返还请求权,属物权请求权,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属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原告要求返还租赁物的请求;5)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属于反诉,应在法定期限提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的,其请求不应受理;6)被告无权占用租赁房屋期间,应按相同路段相同户型房屋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审理结果: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物,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39条 所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34条 物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合同法》第235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3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崔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崔勇律师咨询。
崔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366好评数92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勇
  • 执业律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22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沈阳
  •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