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车祸意外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来源:高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1
浏览量:751

案情:

 2008年3月15日,在深圳福田区某立交桥处,某有限公司司机驾驶的小货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2008年4月1日,张某之妻(王某某)代表死者家属与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45万元,赔偿款由王某某领取。王某某领取赔偿款后,张某之弟要求将赔偿金拿出由王某某、张某父亲、张某母亲平分,而王某某认为该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王某某所有。应对赔偿款分割无法达成共识故张某父母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依法应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被抚养人合理分割。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分割。故判决:在扣除丧葬费2万元、交通食宿等费用1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万元(张某母亲5万元、张某父亲7万元)后,剩余30万元由原、被告平均分得(王某某10万元、张某父母各1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两方面:一是对赔偿金该如何定性;二是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分析:

1、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而死亡赔偿金则是产生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故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死亡赔偿金也不是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则是因死亡获得的赔偿,产生于死亡之后,故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3、赔偿金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费用45万元,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故该笔赔偿款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应包括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死者的赔偿权利人除了近亲属外,尚无其他权利载体。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应当由死者的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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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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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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