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杰涛律师亲办案例
被大型建设集团口头解雇,劳动者状告获赔十几万
来源:齐杰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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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聂某某是杭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2008910日,经人李某介绍进入公司工作。200891020151月,聂某某被公司先后派往丽水和台州项目部做管理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151月工地项目基本完工,公司安排聂某某回家过春节。春节过后,聂某某多次打电话给公司,要求继续为其安排工作,但公司一直推脱不予安排。直至2015319日,聂某某联系公司直接领导陆某某和姚某某,要求公司给安排工作,先后遭到陆某某和姚某某的口头拒绝,二人称公司不再安排其工作且与他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公司要求聂某某去办理离职手续但却拒绝支付拖欠的公司共计近10万元。聂某某知道自己劳动权益受侵害后,于201541日向公司邮寄了“要求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告知书”,要求公司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并支付全部拖欠的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否则,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公司始终置之不理。

本律师代表聂某某先后向滨江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和滨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补偿社保等各项费用共计几十万元。接受聂某某委托后,本律师认真研究案情,仔细分析对策,并指导聂某某搜集各方面证据,在本律师的指导下,本案搜集到了两份关键的录音证据,证实公司口头解除聂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并争取到了一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还指导聂某某搜集了其他几项书面证据。凭借上述证据,本律师在仲裁和一审充分发表意见,阐述我方观点,本案仲裁和一审劳动者最终胜诉,滨江区法院作出2015)杭滨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判决公司向聂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共计十几万元并为申请人补缴养老、医疗等保险。在法院指定期间,双反均未上诉,该判决于2015109日生效。

案情分析: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以口头方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越来过多。本案中,该大型建设集团公司以口头方式且无正当理由解除聂某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能否取得关键证据成为本案的胜诉的关键。本律师指导聂某某搜集了公司无故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录音证据,且关键证人的出庭作证进一步证实了申请人入职时间、工作经历、劳动报酬、未订立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保等的事实,在加上其他书证辅助证实,最终获得了胜诉的结果。所以说,用人单位尽管不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只要能找到证明单位违法解聘的证据哪怕是录音证据,劳动者也可以化不利为有利,取得最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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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齐杰涛
  • 执业律所:
    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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