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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不应当随意请求法院判令无效或撤销
来源:付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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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纪某某纪某彩票、奖券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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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某。委托代理人高军绪,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华,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立新。原审被告纪某。原审第三人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蒋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晖。委托代理人熊光远。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邵某某、原审被告纪某、原审第三人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彩中心)体育彩票站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于20145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6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曲波、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47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军绪、付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立新,原审被告纪某,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晖、熊光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邵某某在一审中诉称,20136月,邵某某纪某某签订中国体育彩票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纪某某将站号042的中国体育彩票站经营权、所有权以8万元转让给邵某某纪某某承诺该彩票站有产权并可办理过户,但邵某某在办理迁址等事宜时才发现该彩票站并无产权,且终端机属体彩中心所有,不得转借、出售,邵某某现请求确认转让合同书无效或撤销,判令纪某某返还转让金8万元并承担利息。

一审被告辩称

纪某某纪某在一审中辩称,邵某某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体彩中心在一审中述称,200971日《彩票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彩票经营权可以买断(即产权机),彩票机(销售终端)和经营权均可转让;《彩票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新审批的彩票机(销售终端)所有权均归体彩中心,业户与体彩中心是合作关系。涉案的彩票投注站按原规定不允许转让过户,但因实践中私下转让的情形较多,体彩中心于2013124日发文规定对租赁终端机的经营者私下转让的情况,实行与原业主办理终止协议,和新业主补办协议的办法。原审查明,201271日,纪某与体彩中心签订协议约定体彩中心授权纪某代理销售中国体育彩票,有效期自201271日至20181231日,销售网点编号042号,终端机由体彩中心负责配置,纪某交纳押金后领取使用,终端机属体彩中心所有,纪某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后纪某将该体彩投注站转让给纪某某20136月,纪某某纪某的名义与邵某某签订体彩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涉案投注站经营权、所有权及附属设备转让给邵某某所有,转让金额8万元。629日,纪某某妻子林永丽收到邵某某支付的转让款8万元。2013112日,纪某某将涉案投注站的设备一宗交付邵某某。另查明,2013124日,省体彩中心鲁体彩字(2013209号文件规定,对原业主已将网点私自转让的租赁终端机经营者,采取和原业主办理协议终止手续,和新业主补办协议的办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焦点在于邵某某纪某某签订的体育彩票产权转让合同书是否无效或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体彩中心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涉案转让合同书,并未出现以上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只是违反了体彩中心的内部管理规定,故该合同效力不属于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本案转让合同约定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体彩设备经营权、所有权及附属设备由乙方(邵某某)一次性买断,归属于乙方所有,而体彩中心与纪某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终端机属甲方(体彩中心)所有,乙方(纪某)不得转借、出租、出售,故转让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应属可撤销合同。转让合同撤销后,纪某某因合同取得的转让款8万元及邵某某取得的体彩打票机一台、附属设备一宗应当予以返还。因合同撤销后才产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故邵某某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邵某某纪某纪某某20136月签订的《中国体育彩票产权转让合同书》;二、纪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邵某某转让款8万元;邵某某同时返还纪某某体彩打票机一台、附属设备一宗(详见双方交接设备清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纪某某负担,纪某某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邵某某。宣判后,纪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纪某某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第一次的代理人是民五庭法官的妻子,不能代理本案诉讼。二、被上诉人不存在重大误解。转让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同时将与体彩中心签订的原合同文本、执照及各种原始单据一并交与乙方,证明被上诉人对彩票站的所有权经营权及相关情况是知情的。一审笔录也记载,邵某某签订转让合同前,上诉人已将与体彩中心签订的协议书交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也将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终端机押金13000元押金条及附属单据交给了被上诉人,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与体彩中心的合同内容明知。彩票管理条例于200971日实施,彩票机所有权归体彩中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3年签订转让合同。被上诉人对彩票管理条例是明知的,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合同有重大误解错误。三、体彩中心允许转让彩票机。(2013209号文件规定,体彩中心对经营者私下转让彩票终端机的情况是通过与原业主终止协议,与新业主补办协议的办法解决,不存在转让终端机后,新业主无法经营的情况。四、被上诉人经营不善。双方合同签订后,因暂无经营场所,出于善意,上诉人暂时帮助被上诉人代理经营3个月,此后,被上诉人自营1个月后提出起诉。根据体彩中心提供的销售记录,被上诉人经营不善,无能力盈利,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邵某某辩称,一、在一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与原代理人李丽解除了代理关系。二、被上诉人对合同约定的彩票经营权、使用权不知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体彩中心于201312月下发文件时,已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提起了本案诉讼。原审被告纪某辩称,原审判决错误,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之前,纪某已将原与体彩中心签订的合同交给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拟好合同之后,给纪某打电话,纪某与被上诉人签订转让合同。原审第三人山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述称,原审判决正确。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上诉人、上诉人一审代理律师、上诉人妻子与被上诉人于20131224日的现场录音,证明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对彩票站没有所有权,上诉人同意为被上诉人更名,但被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对录音主体及内容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对录音主体及内容不予确认,上诉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录音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6纪某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中国体育彩票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042体育彩票站经营权、所有权转让给被上诉人。一、产权归属: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体彩设备经营权、所有权及附属设备由被上诉人一次性买断,归属于被上诉人所有(纪某同时将与体彩中心签订的原合同文本、执照及各种原始单据一并交付给被上诉人)。三、付款方式: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被上诉人一次性付给纪某8万元(由纪某出具收据)。合同签订后,2013629日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8万元转让款。上诉人亦将042彩票站设备、设备押金收条、纪某与体彩中心签订的彩票站经营协议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具设备清单,但没有对押金收条及纪某与体彩中心的经营合同出具收条。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系201311月将原转让合同及押金收条交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及纪某称,转让合同签订前一周左右就交给了被上诉人,但均没有提交证据。另查明,纪某与体彩中心签订的经营合同约定:终端机由体彩中心配置,纪某缴纳押金后领取使用。体彩中心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及成本对终端机押金进行调整。终端机属于体彩中心所有,纪某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该协议有效期自201271日至20181231日。体彩中心认为,在转让方向体彩中心支付违约金后,可以先退后签(体彩中心先行与原业主办理终止协议,再与新业主以签订合同方式办理彩票站过户手续)。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20136邵某某纪某纪某某签订的《中国体育彩票产权转让合同书》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一、转让合同是否无效。纪某与体彩中心签订的经营合同约定,终端机属于体彩中心所有,纪某不得对彩票投注设备转借、出租、出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因此,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体彩中心所有,上诉人及纪某无权转让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所有权,但设备使用权的转让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上诉人及纪某对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并非导致转让合同当然无效。被上诉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转让合同是否存在不能履行情形。本案实属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彩票网点经营权及其设备使用权的转让,虽然彩票投注站经营权主体变更不能直接办理更名手续,但可以通过先退后签方式变更业主。鲁体彩字(2013209号文件,亦采用该方法为私自转让经营网点者办理更名手续,并非转让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因此,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性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或不能履行情形。三、转让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即上诉人是否存在隐瞒事实,欺诈被上诉人,导致被上诉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或被上诉人是否对转让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事由。双方当事人虽对纪某与体彩中心签订的经营合同何时交付给被上诉人存在争议,但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对于该经营合同的交付时间应以双方当事人转让合同的约定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第一条约定,上诉人已将纪某与体彩中心的原合同文本、原始单据于被上诉人支付转让款之日2013629日交付给被上诉人。该经营合同明确约定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所有权归体彩中心。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纪某不享有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所有权是明知的,上诉人及纪某亦没有隐瞒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所有权,被上诉人对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所有权不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而撤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与事实不符。综上,《中国体育彩票产权转让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各当事人均应按转让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而原审判决未经释明直接撤销转让合同,程序上存在瑕疵,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邵某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上诉人邵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金鳌代理审判员曲波代理审判员徐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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