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份,被害人陈某乙因双方家庭存在纠纷,进而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某甲用右手殴打陈某乙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吴某家被捣玻璃等价值计两千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能自首,已赔偿并获谅解,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被告人被判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