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高中,公司职员,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0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号附近的XX公交车站,乘被害人黄某睡觉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裤袋里的1个黑色钱包(经鉴定,价值360元)。该钱包内有现金753元、身份证、银行卡、羊城通等物。得手后,李某在携赃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人赃并获,扭送公安机关归案。缴获的赃物、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黄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盗窃公民财物,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李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赃物已被缴回,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及其辩护人称李某因一时贪心而作案,属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坦白认罪,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李某作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