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找律师辩护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9
浏览量:177


案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5月始,被告人沈某甲安排被告人林某,雇佣被告人沈某乙、郭某等人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21号海印广场二楼XX档,从事销售假冒注册“sλmsung”商标的手机。201410149时许,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沈某甲、林某、沈某乙、郭某甲,在上述档口内缴获假冒注册“sλmsung”商标的手机105台、假冒注册“sλmsung”商标的手机电池45块(共价值人民币300576元)、送货单、电脑等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林某、沈某乙、郭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提供证人证言、扣押物品照片、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林某、沈某乙、郭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亦判处相应刑罚 
以上内容由温德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温德民律师咨询。
温德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24好评数7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四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8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四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