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德民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怎样能判缓刑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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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告人陈某,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45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6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420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xxxxxx号附近,因车辆剐蹭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被告人陈某持扳手打伤被害人王某某,致使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软组织挫裂创和左手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51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有过错,且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并得到王某某的谅解,故本院酌情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的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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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温德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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