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福与郭某莲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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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34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性质:裁定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官:刘艳利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郭某莲
被上诉人:吴某福,吴某国
被告代理律师:
高鸿雁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
裁判日期:2014-05-08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鸿雁,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莲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国、吴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某莲于2014年5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郭某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郭某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峰
审判员周云贺
审判员刘艳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