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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作者:张志垒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5-10-25 16:02 浏览量:448

审判长、合议庭: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张志垒律师担任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进行了阅卷、会见、充分的调查和认真参加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因素,被告人的主观过错较轻。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错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较轻。

二、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良性情节。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造成死亡后果,在交警队没有抓获被告人、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方面应该予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悔罪的态度,应对其在基准刑以下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予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能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家属便积极凑钱,给予受害人家属赔偿。被告人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不好,但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被告人王某某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通过家属积极筹措,对民事赔偿部分尽了其最大的努力,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目前按照协议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王某某均有悔罪的表现,没有推卸和逃避,主动承担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五、被告人王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恶劣情节,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肇事情节,明确表示要尽力补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并积极赔偿,具有明显悔罪表现。被告人此前从未有任何犯罪行为或严重交通肇事情节,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考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效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王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张志垒 律师

20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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