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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来源:满忠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4
浏览量:2519

离婚前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与20156月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男),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一案,山东省··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认为,王某于2009720日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115日王某擅自将该房产转卖给其朋友孙某(女)。20143月离婚时,王某故意隐瞒该房产情况,侵害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王某则认为,卖房所得房款已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于2009720日购买房产,总价款24万元,2013115日王某以3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该房产转卖给孙某。王某于2014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涉案房产不在分割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原属于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双方离婚前已转卖给孙某,原告认为该房产是王某在提出离婚诉讼后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转卖房产所得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全部偿还债务和用于家庭生活,原告虽然否认此事实,却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而且该房产在诉讼前已经转让给孙某。为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其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某提出自己对王某购房和转卖给孙某的行为并不知情;一审法院认定该房产在诉讼前已经转卖且房款用于家庭生活和偿还债务,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本案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张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购置的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离婚前隐瞒该房产的事实,并擅自将该房产低价转让给其好友孙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在离婚后发现该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将该涉案房产转卖给孙某的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所得房款用于偿还债务和家庭生活,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以张某无法举证为由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判决在分割涉案房产时对王某应当少分份额。

代理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离婚前,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特别是诉至法院后,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若要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其后果不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而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发现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私自处分财产,另一方可能无法发现,更无法举证。而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如果发现被另一方隐瞒、转移的财产情况,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处理时,不仅要对新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而且对私自处分的一方给予法律惩治,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3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上述规定,本案一审法院,以离婚时争议的房产已经转卖为由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显然错误。为此建议: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王某的侵权事实,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律师寄语:

从立法目的来看,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就是要规制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法行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仅对离婚时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理,而对离婚前实施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法行为视而不见和置之不理,将对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将违反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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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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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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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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