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祥律师亲办案例
大连强奸案近年来首次适用缓刑
来源:张天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4
浏览量:522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在大连一所本科大学就读,是一名品学兼优的男生,2014年8月左右,被告人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一名女孩子,两人一直保持着很好的聊友关系,10月中旬的某一天,被害人越郭某出来见面,见面后约被告人多次到其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的时候被害人未到14周岁,事后被告人郭某觉得这么做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就不再与被害人联系,谁知道被害人在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时,被其母亲堵在家里,被害人的母亲选择了报警,警察调查此案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人也与这名女孩发生过性关系,然后着手调查此案,对被告人郭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

张天祥律师接到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郭某强奸罪的定性没有问题,但情节并不严重,应该审慎对待,争取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辩护律师张天祥在本案材料送到检察院后,多次与检查官沟通,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最后检察院同意按照普通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来提起公诉,没有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强奸幼女罪属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来提量刑建议。

当案卷到达法院后,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对本案的看法,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监护人的谅解,并且在法庭上提出详尽、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最后得到了合议庭的一致认可,最后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总结】

虽然大连各级法院对强奸案的缓刑适用是谨慎的,但并不等于法院不可以适用缓刑,也不等于适用缓刑后检察院一定会抗诉,所有的一切都要看强奸案的情节以及事后的补救措施是否合法,本案中,郭某的情节并不严重,虽然他年纪23岁,但毕竟也是一个学生,何况在学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再有被害人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何况案发后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也构成自首行为,再有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在这样情形之下,法院适用缓刑也是可能的。。。

法院判决缓刑后,辩护律师积极与学校领导沟通,取得了学校的理解,校领导通过决议,答应郭某可以继续上学,完成学业。

大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天祥在此提醒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尽量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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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祥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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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友好大厦151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天祥
  • 执业律所: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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