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文军律师亲办案例
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盛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6
浏览量:549

2009年6月27日,A公司向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80万并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本人接受了本案B公司的委托,担任被告方的一审代理人。受理案件后,我详细研究了本案所涉及到的所有证据,也好几次跟B公司的副总详谈本案有关的买卖细节。最后得出1个结论。本案原告诉请的货款没有合同依据,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双方根本不存在任何的货款纠纷。主要理由有2点:1,按照合同约定,B公司库存的价值50万元的货物系B公司代保管产品。在B公司未使用该产品前,双方之间不够成任何的买卖关系。由此,本人主张的观点是该笔货物应该由A公司自行拉回,其在诉请中直接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缺乏合同依据和事实基础。2,B公司在使用A公司产品过程中,因其产品在三包期间产生的费用高达40万,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对三包期限内产生的维修费用,B公司有权开具单具向A公司赔偿,并且直接在货款中扣减,A公司保留反索赔的权利,但财务结算方式按照协议是先扣后返。因此,本人认为该笔维修费,作为B公司有权直接在货款中扣减。这2个观点,够成了本案我所有的答辩思路,我也围绕着这2个观点,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搜集。
   2009年7月16日,本案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整个庭审活动从3点到5点持续了2个多小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就是我上面提及的2个内容。1,库存的货物如何定性2,该维修费用是否应该赔偿。为了能够让法院采信我方的观点,我结合合同和证据,对己方观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开庭结束后,双方一致同意调解。A公司抛出了一个比较理解的调解方案,就是库存的货物他们拉走,剩下的货款作为维修赔偿费用。双方之间以后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作为B公司的代理人,对这个调解方案,当然非常赞同。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天签收了调解书
   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本人也非常满意。之所以能够达到这个结果,跟本人详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分不开的。处理这类案子的时候,往往合同的1,2个条款就能决定官司的胜败。虽然本案没有以判决形式结案,但其结果与我方当初的答辩非常吻合,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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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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