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毅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顾问单位劳动仲裁案
来源:阮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6
浏览量:4508


阮毅律师于201*1210日接受顾问单位贵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李**对顾问单位提起的劳动仲裁一案,阮毅律师提出有力答辩意见,并积极配合冲裁员的调解工作,最终与李**达成和解。以下为答辩状全文: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贵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贵阳市金阳新区野鸭乡**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阮毅律师



答辩人于201*1210日收到你会转来李**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现提出答辩如下:



1**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指出:“从200*8月至201*5月已接近10个月,该公司无任何领导向申请人提及签订劳动合同之事”与事实不符。事实上,答辩人早在200*8月就已经向申请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并且已经提供了由当时答辩人负责招聘的张**总经理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只是由于申请人一直拒不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而无法完成劳动合同的正常签订。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辩人并没有因此不再雇佣申请人,而是继续聘用,并足额按时发放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2
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无论在业务水平还是在工作态度上都极不称职,在其本职工作即财物会计方面造成诸多失误,给公司的整个管理构成极大的损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答辩人可以以此解除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因此答辩人于200*年就已经向申请人发出过暂停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



3申请人201*5月向答辩人主动提出辞职,答辩人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了申请人的辞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4、根据答辩人的《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员工实现一周六天工作日制度,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双休日每周一天加班工资的主张没有依据。



5、申请人主张答辩人支付201*219日至21日加班工资没有依据,因为根据法律规定201*131415号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6、申请人并不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可以申请经济补偿的条件,因此申请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7、在签订合同之时,答辩人就依据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由答辩人每月支付3000元于申请人,其中包括2000元基本工资、相应福利待遇及相应社会保险1000元,有《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为证。所以,申请人要求答辩人补交社会保险费的主张实为无稽之谈。



此致



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贵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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