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芳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1
来源:黄建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14
浏览量:441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参加庭审,做为XX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和被告曾经成立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方独立承揽工作风险。本案中,被告一XX承揽装修工程后,原告又从XX处承揽其中的部分工程,双方口头对工程的质量要求、报价、完成时间等做了约定后,由原告使用其自身设备根据工程量情况又找其他不特定的人共同来完成,最后把劳动成果交付被告一,被告一支付报酬。原告在完成从XX处承揽的工程过程中,双方没有服从、被控制和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原告以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作为合同的标的,而不是以一定的劳动为标的;原告的工作独立完成,以其自有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这些事实情况在庭审中通过我方的举证均可以证实,完全符合加工承揽的法律特征,因此,原告和被告一在以往的工作过程中存在着加工承揽关系,而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事发时原告和被告一不存在任何关系,被告一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诉讼请求。原告是在被告二的工程中受伤,而此时,原告和被告一之间的加工承揽工程已经完毕。原告到被告二处做工程,被告一仅仅是帮忙介绍,具体事项由原告和被告二双方协商,和被告一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不是被告一的雇员,双方是平等的关系,因为在装修圈子里都彼此熟悉,仅仅是朋友之间的介绍,根本谈不上指派。这点在原告给被告的欠条中已经很明确的认可。如果仅仅因为介绍就让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事发时仍和被告一存在加工承揽关系,被告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XX借给原告的医药费应当返还。出于可怜原告,担心延误做手术的善举,XX借给原告的23000元,应由原告返还给XX,而且该款也由原告出具借条,属于借款,而不是赔偿款。庭审中我方举证的原告出具的借条已被认可,这完全能说明我方仅仅是借给其治病的款项,而不是赔偿款,由于在本案中我方不承担责任,对于该借款应由原告返还被告XX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XX不存在雇佣关系,曾经成立过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在事发时双方连加工承揽的合同关系都不存在,因此被告XX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给原告的借款应当返还。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予以采信!

此致

广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黄建芳

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

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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