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彭某。
医方:石门县某医院。
医疗过程简介:2011年3月8日,彭某之母王某因孕32+4周发生不规则腹痛,在石门县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先兆早产收住入院行保胎治疗,3月13日,彭某因保胎失败于孕33+2周时早产娩出。彭某出生后,立即被转入该院新生儿科,诊断为“孕33+2周早产儿生活能力低下、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早产儿脑损伤等”,治疗近两个月后出院,后因脑损伤后综合征(智力发育迟缓、中枢性协调障碍等)转入常德市某医院康复治疗至今。
患方认为医院的过错所在:
一、未及时排除并处理胎儿绒毛膜羊膜感染,是导致彭某保胎失败的原因之一。彭某母亲入院到彭某娩出共五天时间,在第二天即有检验结果高度支持感染存在的前提下,医方未考虑到绒毛膜羊膜感染的可能,未采取抗感染措施,感染未控制,是保胎失败彭某早产进而发生早产后一系列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
二、不按诊疗常规应用保胎药致保胎失败,导致彭某早产,以及因早产所致的一系列损害后果。
三、不按诊疗常规在临产后应用止血药,至彭某蛛网膜下腔出血。
四、暴力助产,也是彭某颅内出血致脑损害的原因之一。彭某出生时体重只有1950g,头部竟然有血肿(注意是血肿,不是胎儿娩出过程中产道挤压所致的“尖颅”),为什么?原因只能是其在娩出接受助产过程中受到了外界暴力(产钳或胎头吸引器或其它助产方式)损伤。
综上,如果医院在给彭某保胎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及时控制感染,不违反利托君保胎治疗的用药常规,彭某就不会早产;如果彭某不早产,并且医院在早产已不可避免下按常规应用止血药、接生处理从容规范,就不会出现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更不会出现后面的脑损伤后综合征、抵抗力低下易感染、卵圆孔未闭等一系列损害后果,彭某的这一系列损害后果均是因医院过错所致,医院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患方:彭某
二0一三年一月七日
患方法定代理人委托程兰英律师进行调解,后经鉴定认定医院参与度40%, 后经调解医院赔偿患方8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