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兰英律师亲办案例
患方在司法鉴定中的陈述意见
来源:程兰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8
浏览量:616

患方:彭

医方:石门县某医院。

医疗过程简介:2011年3月8日,彭之母王因孕32+4周发生不规则腹痛,在石门县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先兆早产收住入院行保胎治疗,3月13日,彭因保胎失败于孕33+2周时早产娩出。彭出生后,立即被转入该院新生儿科,诊断为“孕33+2周早产儿生活能力低下、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早产儿脑损伤等”,治疗近两个月后出院,后因脑损伤后综合征(智力发育迟缓、中枢性协调障碍等)转入常德市医院康复治疗至今。

患方认为医院的过错所在

一、未及时排除并处理胎儿绒毛膜羊膜感染,是导致彭保胎失败的原因之一。彭母亲入院到彭娩出共五天时间,在第二天即有检验结果高度支持感染存在的前提下,医方未考虑到绒毛膜羊膜感染的可能,未采取抗感染措施,感染未控制,是保胎失败彭早产进而发生早产后一系列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

二、不按诊疗常规应用保胎药致保胎失败,导致早产,以及因早产所致的一系列损害后果。

三、不按诊疗常规在临产后应用止血药,至彭蛛网膜下腔出血。

四、暴力助产,也是彭颅内出血致脑损害的原因之一。彭出生时体重只有1950g,头部竟然有血肿(注意是血肿,不是胎儿娩出过程中产道挤压所致的“尖颅”),为什么?原因只能是其在娩出接受助产过程中受到了外界暴力(产钳或胎头吸引器或其它助产方式)损伤。

综上,如果医院在给彭保胎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及时控制感染,不违反利托君保胎治疗的用药常规,彭就不会早产;如果彭不早产,并且医院在早产已不可避免下按常规应用止血药、接生处理从容规范,就不会出现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更不会出现后面的脑损伤后综合征、抵抗力低下易感染、卵圆孔未闭等一系列损害后果,彭的这一系列损害后果均是因医院过错所致,医院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患方:彭

二0一三年一月七日

患方法定代理人委托程兰英律师进行调解,后经鉴定认定医院参与度40%, 后经调解医院赔偿患方83000元。

以上内容由程兰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兰英律师咨询。
程兰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87好评数4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常德市武陵区水榭花城西城2栋3201房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兰英
  • 执业律所:
    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7*********64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常德
  • 地  址:
    常德市武陵区水榭花城西城2栋3201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