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圈律师亲办案例
民 事 答 辩 状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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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李某,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2号院4号楼1号。
答辩人朱某: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之妻。
因上诉人魏某、王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庆丰街和京广路香雪儿面包房,2004年5月14日答辩人同上诉人间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所开办的二个面包房是个体工商户,设备和设施是自己购买的;经营产品有香雪儿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也有其他单位的产品,同时还有自已加工的产品。这些设备、产品都是答辩人具有独立处分权,不受任何人干涉。2004年5月14日,经答辩人和上诉人协商,签订了面包房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并没有侵害任何人的权利,是合法有效的。答辩人也已经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上诉人违反协议拒不支付10万元财产转让费是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
二、转让协议签订过程中,答辩人不存在对上诉人的欺骗行为。转让协议的双方均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协议内容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转让协议在履行中上诉人至今正常经营多年,并且也办理了二个面包房的营业执照。更没有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审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处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施后,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应当适用合同法,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之处。


答辩人:李某、朱某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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