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钦桂律师亲办案例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
来源:袁钦桂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30
浏览量:1211
某年2月1日下午,某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法庭,在庭审后当庭判决,审判员宣读判决,被告人姜某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姜某和在下面旁听的家属听到这个判决结果,喜极而泣。作为姜某的辩护


律师,也倍感欣慰。这起案件从侦查阶段的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到最后的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认定


自首,建议从轻处罚,律师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2014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骑车途径本区某路55弄小区时,与骑车的被害人江某碰撞后双方


发生争吵,扭打,后被告人叶某闻讯纠集被告人潘某、吴某赶到现场,伙同被告人姜某对被害人江某实


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2014年10月26日某区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


姜某等四人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2015年1月15日区公安局以姜


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姜某的家属在姜某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介入此案。在研究了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


和去看守所会见姜某后,本律师发现本案定性有问题。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


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即通常说的无理取闹,耍威风,出于“流氓”动机而随意殴打他人,追逐


、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


严重混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而该案中姜某是因为骑车与被害人碰撞后双方发生争吵,扭打,随后叶


某带人赶到现场,见此情形,几名被告人一起把被害人打倒致轻伤。主观动机上,几名被告人并不是出


于追求“刺激”,而是很有针对性的针对被害人个人的扭打行为做出的反应,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


不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故意伤害罪轻伤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显然侦查机关


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被告人不利。在和姜某会见后,本律师还发现姜某是属于自首的认定


范围,但公安机关没有予以认定。姜某是自己主动投案的,但第一、第二份笔录中没有完全的如实供述


,第三份笔录开始就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了,而此时侦查机关并未掌握姜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侦查机关


以姜某前两份笔录未如实供述为由不予认定自首是错误的,应当认定姜某为自首。而且按照公安局的起


诉意见书陈述的案情,姜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其他几名被告人没有区别,而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姜某


在整个事件中的作用尤其是在构成被害人轻伤这点上,作用是属于最轻的,应该是从犯。本律师在会见


完姜某后,就来到检察院公诉处,和承办该案的公诉人以及公诉处的领导谈了自己的观点,他们也很认


真的听取了本律师的意见并表示会组织人员进行案件研究。过了几天,公诉处来电话告知他们分析研究


完这个案件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变更姜某等4人的案件定性,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且认定


姜某为自首,属于从犯,建议从轻处罚,同时建议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这样,这起案件在公安


侦查阶段用了近3个月,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判决仅仅用了16天。被告人姜某判处拘役4个月,


先期羁押期限折抵后2015年2月25日就可以重获自由,只需再服刑24天。姜某的家属连同姜某本人都没想


到会是这样理想的结果,激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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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钦桂
  • 执业律所:
    广西源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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