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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王小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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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089月相识,于201189月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19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427日生一子孙某。

婚后,因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生活干预较多,且双方之间无论是性格、价值观,还是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原、被告之间矛盾渐生,且无法调和。原告遂于20152月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某随原告生活。被告当庭同意离婚,但称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存在出轨行为,婚生子应随被告生活。

争议焦点:

婚生子孙某的抚养权归属。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本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应当确认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当准许。至于婚生子毛某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予以确认,判决如下: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某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原、被告同意离婚;2、被告于XXX日前一次性补贴原告10万元;3、婚生子孙某随被告生活;4、原告享有探望权等。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无论在经济收入、家庭背景,还是受教育程度等方面条件都相当,在双方都想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下,法院该如何判决?经查,原告起诉时,婚生子孙某尚不满两周岁(还差2个月左右),但一直在被告家中生活,且由被告母亲抚养较多。另外,被告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原告曾有出轨行为,但原告曾书写一份承诺书,保证“......如有出轨现象,净身出户。”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有抚养能力,且其父母愿意协助抚养,如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势必改变婚生子的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且至判决作出之日止,婚生子已年满两周岁,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婚生子毛某由被告抚养。

本律师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一方除在庭前充分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还需要及时提起诉讼,以便有利于自己的条件丧失。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婚生子孙某尚不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因法院审限等原因,在判决时该有利于原告的条件已丧失。另外,在婚姻过程中,注意不要出具一些对己方不利的书面证据,例如说本案中的保证书。原告称其出具保证书系因被告对其不信任,为了维护家庭和谐,才依被告要求出具,但该保证书可能会使法官认为原告在婚姻中曾有过不忠行为,进而作出对该方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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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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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1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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