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企业老板,因公司经营所需,向贾某先后借款共计1500万元。期间,贾某许诺,如刘某先归还1000万本金,其可放弃部分利息。随后,李某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还款1000万元,但贾某以欠条抵押给他人为由未将欠条交给刘某。后贾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700余万元,由此成讼。
一审法院采信贾某的说法,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情,搜集证据,全面向法庭陈述、证明事实真相,高院由此将案件发回重审。目前尚未判决。
本案焦点
刘某已还款,未抽回借条,贾某以刘某还款与本案无关为由,要求刘某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针对刘某还款1000万的举证,刘某之抗辩导致举证责任的变换,贾某必须证明其与刘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来往。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查证,导致判决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