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一然律师亲办案例
从本案浅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涉及房款交付所产生的争议问题
来源:何一然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24
浏览量:518


案例简介

刘某在京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购买婚房的钱,20153月,刘某与马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380万元价格购买马某某的房屋。后刘某支付了马某某100万元首付款,并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款到了一个名为张某某的账户,不料,刘某汇完款项后,马某某拒绝与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刘某未付清房款。刘某称,剩余的房款是按照马某某的要求汇到张某某的账户的,对此,马某某予以否认,小刘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马某某指示其将相关钱款汇到张某某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张某某的账号。

律师据法分析本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大量二手房屋买卖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因为是没有买房经验,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于对卖方人的信任,抑或是法律风险意识的欠缺,没有养成将重要事项签订到房屋买卖合同中以书面约定的方式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的习惯,往往听信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便会带来莫大的损失。

尤其是在类似大额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对关健事项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对于合同履行中有变更事项,亦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卖人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不然空口无凭,最终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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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何一然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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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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