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96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原告九州音像出版公司。 原告北京华夏视听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台。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 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 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受理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于同年6月16日将案卷退还本院。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进行预备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耀文、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邱启雄、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彤、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相元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北京华夏视听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台为本案原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耀文、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思贵、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相元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北京华夏视听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台、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慈文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在其共同经营的黄冈热线(网址为http://hg.hb.vnet.cn/或www.hg.net.cn)的东坡宽带网(网址为http://www.tonepop.net或http://vod.hg.net.cn/)向公众提供电视剧《神雕侠侣》(刘亦菲、黄晓明主演)的在线播放服务,该部电视剧的供片方为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原告经审查确认,该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电视剧,系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作品《神雕侠侣》相同,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其中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000元,但原告就两项费用实际主张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四被告为共同侵权,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认可苏州慈文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在补充协议中对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做出的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湖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黄冈分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1、诉状上“vnet.cn”的网址是中国电信集团所有,“hb.vnet.cn”及“hg.hb.vnet.cn”,包括hg.hb的网址是由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前身实际经营。“Hg.net.cn”是由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实际经营的。tonepop.net既不是由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也不是由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经营的。Vod.hg.net.cn是www.hg.net.cn的二级域名。v.hb.vnet.cn(涉案作品播放的网站域名)是由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实际经营。针对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播放的同一部电视剧双方已经调解处理。2、通过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的网站登陆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网站观看电影不构成深度链接。理由是(1)技术上不构成。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第一页上都是工信部的备案查询,点击进入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的网站,这不是深度链接,只是一个域名跳转。第3、4、5页上Vod.hg.net还是在黄冈热线同一个网站内,不是深度链接。第6页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网站v.hb.vnet.cn,这是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网站,也不是深度链接。在第7、8页也是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也不是深度链接。第13、14页也是又从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到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的网站,也是域名跳转,不是深度链接。第19、20页,19页是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进入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网站,域名发生了变化。第20页是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网站,也是域名跳转,不是深度链接。(2)至于在20页之后的播放页面显示的东坡宽带和黄冈热线的广告是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投放的广告。(3)刚才的工信部网站到最后的播放页面,当中发生了诸多的域名跳转,都是由于公证员的选择性操作,其没有选择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的网站就不会自行进入到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的网站,这些过程都是原告公证操作选择的结果,不是深度链接。东陂宽带是原黄冈邮电局开展的第三产业开办的,是基于历史上的渊源给其做的广告,是一个实体。东陂宽带上也是有一些影视和广告的。就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网站上播放系争影片,双方是在2008年达成和解,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支付了8万元,本案不同的是,通过黄冈而非仙桃观看,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没有发展具体的对外业务,而是通过下属的17个本地网制作了这个网站,就是供该17个网站链接使用的。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播放涉案电视剧已经调解处理。所以本案是重复起诉,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武汉长江互动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江公司)辩称:其是系争电视剧《神雕侠侣》的提供者,但因该剧播放产生的民事责任已经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完毕,侵权关系已经终结。本案系对该案的重复起诉、重复审理。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上述三被告表示:东坡宽带网与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有合作关系,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提供了黄冈热线的一个二级域名供东坡宽带网使用。电视剧播放时外面镶嵌的是东坡宽带网的标识和广告,实际播放时播放器和影片内容都是在湖北电信的网站上。由于网站已经改版多年,故无法确认该嵌套技术是由谁实施的。 被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公司)辩称:1、其是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处取得授权,有关该剧播放产生的民事责任已经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完毕,侵权关系已经终结。本案系对该案的重复起诉、重复审理。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激动公司和本案无关,原告的证据保全都是在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到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的网站上播放,被告激动公司没有供片也没有参加播放过程,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激动公司是没有理由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神雕侠侣》于2006年2月7日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广剧)剧审字(2006)第011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上载明该片长度为44集,制作单位为北京慈文公司,合作单位为苏州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慈文公司)、北京福缘四海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福缘公司)。该剧于2005年4月1日取得甲第149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播放该片DVD,显示该片由北京慈文公司出品,协助拍摄单位为广东电视台、云南电视台,承制单位为苏州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拍摄单位为北京福缘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华夏视听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上海和展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展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台。2006年2月8日,苏州慈文公司、北京福缘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确认自该剧拍摄完毕、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该剧的国内外版权以及与版权有关的各项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转让给北京慈文公司拥有,同时约定在该剧遭受不法侵权时,北京慈文公司有权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独自行使独占的、排他的诉讼与非诉讼的权利。 www.vnet.cn(互联星空)是中国电信集团经营的网站。www.hb.vnet.cn系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前身为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黄冈热线域名为www.hg.net.cn,系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前身为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黄冈市公司)经营的网站。2007年5月17日,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公证员崔亚霞和工作人员计金鑫的监督下,北京慈文公司委托代理人谭耀文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1、打开IE浏览器,输入http://www.miibeian.gov.cn/,进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www.hg.net.cn系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黄冈市公司经营的网站;2、点击www.hg.net.cn,进入黄冈热线的首页,点击“东坡宽带网”,进入页面;页面显示地址为http://vod.hg.net.cn/,页面右上方显示“东坡宽带网 http://tonepop.net”,右上方显示“http://v.hb.vnet.cn 互联星空?长江娱乐”,该页面最下方为中国电信的免责声明;点击页面上方互联星空中的“星空院线”,显示地址为http://v.hb.vnet.cn/xkyz/login.aspx;点击该页面上方的“互联星空湖北”,进入“我的星空”页面,该页面显示地址为http://hb.vnet.cn/,点击“注册”,出现“互联星空服务条款用户确认书”,其中述及“Chinavnet互联星空是中国电信互联网应用的统一业务品牌,是中国电信联合各类sp(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推出的大型综合门户网站”,该确认书末尾落款为“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在“关于互联星空”中,有互联星空的相关介绍,在“欢迎合作”中提到“对合作SP而言,互联星空是中国电信推出的一种互联网增值业务的商业合作模式,SP作为互联星空的合作伙伴,可以方便地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收费,并共享到中国电信的网络和用户资源,与中国电信实现共赢”;3、回到“互联星空湖北”页面,点击该页面信息港导航内列明的“黄冈”,进入“黄冈热线”,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hg.hb.vnet.cn”;点击“东坡宽带网”,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vod.hg.net.cn,右上方显示“东坡宽带网 http://tonepop.net”,右上方显示“http://v.hb.vnet.cn 互联星空?长江娱乐”,该页面最下方为中国电信的免责声明;4、在该页影片搜索栏中选择“主片名”,在“片名”栏中输入“神雕侠侣”,点击搜索,进入《神雕侠侣》图标页面,该页面上方简要的列明该剧片名、导演、主演等基本信息,其中提到影片提供商“长江网”,下方为第1集至第41集的影片播放列表;5、点击该图标,进入《神雕侠侣》播放页面。播放页面地址栏为“http;//v.hb.vnet.cn/hgdx/powerplayer.aspx”,播放框外左上角有 “东坡宽带网 http://tonepop.net”标识,右上角有“http://v.hb.vnet.cn 互联星空?长江娱乐”标识,播放框正上方有“黄冈热线诚聘计算机维护人员”广告,播放框外下方为中国电信的免责声明;6、依次点击“点播列表”中的“1-41”,进入各集播放页面,播放中使用“camtasia recorder” 屏幕录像软件对播放内容进行同步录制,将录制的文件刻录在光盘上,同时对有关网页进行截屏打印;7、关闭播放页面,退出互联网,点击电脑桌面“开始”,选择“运行”,在“打开(0)”栏中输入“cmd”,点击“确定”,进入界面,在出现的光标后输入“ping www.tonepop.net”,按回车键,显示“ping statistics for 61.136.241.211”; 在出现的光标后输入“ping vod.hg.net.cn”,按回车键,显示“ping statistics for 61.136.241.211”。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予以录像、制作光碟,并于2007年7月26日出具了(2007)沪静证经字第1912号公证书。原告北京慈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 另查明, 2006年4月19日,苏州慈文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除音像制品版权外,苏州慈文公司同意将电视剧《神雕侠侣(41集》的基于pc点对点的视频网络传播权与经过DRM(数字版权管理认证)技术加密后的下载权,免费授予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2006年9月28日,上海激动通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被告激动公司)出具《宽带节目授权书》,授权被告武汉长江公司拥有此节目在中国湖北电信互联星空的网络使用权,授权区域:湖北电信互联星空(http://v.hb.vnet.cn/),授权范围:网络使用权;授权期限: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止。同时在该授权书中,授权人特别声明:被告武汉长江公司拥有此授权所列节目在中国湖北电信互联星空的权益是合法的,是没有争议的,有任何版权责任均由本人承担。该授权书后附件中列明“214 电视剧、神雕侠侣 41”。 又查明,2007年12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慈文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以下简称159号案件)出具(2007)武知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神雕侠侣》在线播放服务的为通过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仙桃分公司)经营的网站仙桃热线(网址为:http://xt.hb.vnet.cn或者www.xthome.com)链接到被告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湖北互联星空(网址为http://hb.vnet.cn)的二级网站(网址为:http://v.hb.vnet.cn),见(2007)沪静证经字第2043号公证书记载;二、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由案外人武汉长江公司一次性补偿北京慈文公司人民币8万元(已履行);三、北京慈文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承诺仅不再就(2007)沪静证经字第2043号公证书记载的侵权行为追究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及其仙桃分公司的法律责任;四、本协议经原、被告三方签字或盖章,且原告北京慈文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发生效力。 再查明,和展公司于2007年6月5日注销。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仙桃市分公司、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是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系争电视剧的DVD、(2007)沪静证经字第1386-1388号公证书、(2007)沪静证经字第128号公证书、宽带节目授权书、聘请律师合同、公证费发票、(2007)沪静证经字第1912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电信黄冈分公司提供的宽带节目授权书、(2007)武知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播放涉案电视剧的DVD,显示该片由北京慈文公司出品,承制单位为苏州慈文公司,联合拍摄单位为北京福缘公司、九洲公司、华夏公司、和展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台,故上述单位对涉案电视剧均享有著作权。现仅有北京福缘公司、苏州慈文公司出具声明书,将涉案电视剧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北京慈文公司,而九洲公司、华夏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台经本院依法追加后均未到庭,亦未出具放弃本案权利的声明,和展公司已注销,故在原告北京慈文公司未能出具相关拍摄协议等证据证明上述单位对涉案电视剧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本院难以查明与判断就涉案电视剧各著作权人间的投资情况、权利分配及权利归属的实际情况,故根据现有证据,上述单位为涉案电视剧的共有权利人。本院确认以原告北京慈文公司为代表的上述权利人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相关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许可或不具有合理使用等免责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电视剧的,均构成对以原告北京慈文公司为代表的上述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关于侵权事实。原告提供的(2007)沪静证经字第1912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的网站上能够搜索到涉案电视剧及对该剧演员、导演等基本情况的介绍,同时能够证明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网站上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鉴于上述侵权事实已为证据保全公证书载明,黄冈热线网站由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经营管理,www.hb.vnet.cn网站由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经营管理,而系争电视剧是由被告武汉长江公司供片,被告武汉长江公司又是从被告激动公司处取得授权,在被告激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取得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情况下,上述四被告应就涉案侵权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公证费1,000元,因合法有据,可予支持。关于原告北京慈文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其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无法证明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本院对于原告北京慈文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的关键在于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重复侵权,如何确定四被告的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应联系比较159号案件做出分析判断。本院注意到以下几点: 一、本案原告主张的侵权与159号案件侵权指向的系同一服务器上由同一影片提供商提供的同一部目标电视剧。 在本案的证据保全公证中,系首先通过点击“互联星空 湖北”页面中“信息港导航”内列明的“黄冈”,进入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经营管理的“黄冈热线”(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hg.hb.vnet.cn”),然后通过点击“黄冈热线”页面中的“东坡宽带网 ”( 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vod.hg.net.cn”),进入“东坡宽带网”,再在该页影片搜索栏中选择“主片名”,在“片名”栏中输入“神雕侠侣”,点击搜索,进入《神雕侠侣》图标页面;最后点击该图标,进入《神雕侠侣》播放页面,播放页面地址栏为“http;//v.hb.vnet.cn/hgdx/powerplayer.aspx”。因此,上述搜索路径可以表明,系通过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经营的黄冈热线搜索到涉案电视剧《神雕侠侣》及电视剧基本情况;但播放电视剧具体内容时,由于显示播放的地址仍为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经营的“http;//v.hb.vnet.cn”(互联星空),加上搜索到的影片提供商也是被告武汉长江公司,故虽然搜索进入的路径有所不同,但可以判定本案系争的电视剧与159号案件系争的电视剧都是通过同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同一个服务器地址对外进行在线播放,原告主张的侵权与159号案件侵权指向的系同一服务器上由同一影片提供商提供的同一部目标电视剧。 二、本案与159号案侵权最终之所以会指向同一服务器上同一目标电视剧,是基于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经营的互联星空资源共享的特殊性质。 “互联星空”是中国电信推出的一种互联网增值业务的特殊商业合作模式,作为互联星空的合作伙伴,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共享到中国电信的网络和用户资源,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经营的www.hb.vnet.cn(即“互联星空 湖北”)也不例外,故作为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的前身)的分支机构,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黄冈市公司(被告电信黄冈分公司的前身)与159号案件中的电信仙桃分公司都能共享到www.hb.vnet.cn上的同一资源。 三、159号案调解发生在后,赔偿数额较高,能够补偿本案的侵权损失。 本案的证据保全公证发生在前,159号案的调解在后,故原告北京慈文公司在159号案与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等进行调解时已知晓本案的证据保全公证情况,在此情况下,武汉长江公司就电视剧《神雕侠侣》一次性补偿原告北京慈文公司8万元以了结159号案件中原告北京慈文公司与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等间的侵权纠纷,本院认为该赔偿数额已能够补偿原告北京慈文公司在本案中就同一部电视剧《神雕侠侣》遭受的损失(包括合理支出)。 综上,本院认为,虽然本案搜索进入系争电视剧的路径与159号案件不同,但从最终播放页面来看,指向的均为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经营的www.hb.vnet.cn中的同一目标电视剧,又就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经营的www.hb.vnet.cn中的同一目标电视剧原告北京慈文公司已与被告电信湖北分公司等间达成调解,且赔偿数额足以弥补本案就同一部电视剧侵权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支出),故本案中原告北京慈文公司再起诉要求上述被告进行侵权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北京华夏视听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台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0元(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管辖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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